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五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周珮琦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三日本院判決(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五一號),提起再審之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以其與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五一號判決關於其敗訴確定部分,提起再審之訴,主張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業據提出台北縣三重市公所九十九年低收入證明書、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救字第五一號裁定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等以為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葉勝利法官阮富枝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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