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號聲請人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處(即章國良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
服務處為章國良之遺產管理人之依據及相關證明文件。
2.相對人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簡易庭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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