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2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6月16日以法矯字第09800232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10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秋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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