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79號聲請人亞瑪室內裝潢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38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5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126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亞瑪室內裝潢設計工│土地銀行北桃園分行│96年11月8日│15,000元│FA00三五0三│││1│程有限公司甲○○││││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