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上列債務人因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㈠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及其他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㈡如附表二所示及其他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乙○○已向本院聲請更生,並於聲請狀內表明其所有如附表所示財產為自用住宅,且欲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參見本院卷第8頁)。爰審酌債務人於更生程序中,得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協議,於更生方案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並為防杜債務人財產減少,以維持債權人公平受償之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公告後(非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宗勳附表一:
~T40X0L2;┌─────────────────────────────────────────────────┐│97年度執字第33814號財產所有人:乙○○│├─┬───────────────────────┬─┬─────┬──────┬────────┤│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1│臺北縣│汐止市│茄苳腳││205│建│3447│萬分之62│1,550,000元││├───┼────┴───┴───┴──────┴─┴─────┴──────┴────────┤││││││備考││└─┴───┴───────────────────────────────────────────┘┌─┬──┬───────┬───┬─────────────────┬────┬─────────┐│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最低拍賣價格│││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新臺幣元)││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6163│臺北縣汐止市茄│鋼筋混│第11樓層:78.73│陽台9.62、│全部│4,100,000元││││苳腳段205地號│凝土造│合計:78.73│雨遮0.79││││││--------------│13層樓││││││││臺北縣汐止市茄│房││││││││苳路208號11樓│││││││├──┼───────┴───┴───────────┴─────┴────┴─────────┤││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6202建號(含停車位編號地下1層54號)│└─┴──┴────────────────────────────────────────────┘~T64X4L25;附表二: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美商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