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1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受刑人行為後,刑法及其施行法業於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且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行為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即應為新舊法比較,此有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附表編號2之罪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修正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依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舊法即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2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銀元│││幣1,000元折算1│300元折算1日│││日│(業經本院判決減│││(業經本院判決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刑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新臺幣1,000元折│日)│││算1日)││├────────┼────────┼────────┤│犯罪日期│95年8月29日│95年6月1日下午││││2時35分許經警查││││獲後採尿前9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為││││警查獲後採尿前之││││時間)│├────────┼────────┼────────┤│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5年度毒│板橋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6091號│偵字第4023號││年度案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簡字第7470│95年度簡字第7473││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96年9月29日│96年9月29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簡字第7470│95年度簡字第7473││判決││號│號││├────┼────────┼────────┤││判決│96年11月19日│96年11月19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備註│編號1、2等罪業││││經本院於97年1月││││2日以96年度聲字││││第36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年8月17日│96年8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毒│板橋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6595號│偵字第6595號││年度案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3892│96年度訴字第3892││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96年12月13日│96年12月13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3892│96年度訴字第3892││判決││號│號││├────┼────────┼────────┤││判決│97年1月10日│97年1月10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備註│編號3、4等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89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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