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28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信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凶器」之記載,應更正為「兇器」。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關於「凶器」之記載,顯屬誤寫,應更正為「兇器」。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雅鈞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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