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67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67072號債權人新光諾貝爾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漢津 債務人婦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錦亞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債務人鴻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婦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錦亞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鴻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整。
二、債務人婦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錦亞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鴻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暨提出上開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