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四三五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裕芳 送達代收人陳意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玖拾伍萬零玖拾叁元,應徵裁判費叁萬零叁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萬玖仟叁佰零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蔡建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