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05號繼承人己○○
丁○○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杜素娟 繼承人戊○○法定代理人丙○○被繼承人乙○○與甲○○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乙○○之繼承人己○○、丁○○、戊○○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於民國95年5月19日死亡,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經查,己○○、丁○○、戊○○、庚○○為乙○○之繼承人,其中庚○○業於95年7月14日聲明承受訴訟,有卷附戶籍謄本及聲明承受訴訟狀可資證明,是繼承人己○○、丁○○、戊○○應即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莊珮君法官曾鴻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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