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200號上訴人財政部台中關稅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丁○○
乙○○上二人共同 江信賢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莊珮君法官曾鴻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告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