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29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程高雄 律師複代理人 王家鈺 律師被告乙○○被告高暉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被告甲○○被告德山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 律師
林柏瑞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甯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書記官李明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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