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小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小上字第2號上訴人 黃美玲 被上訴人 管清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上訴人黃美玲「住嘉義縣○○鄉○○村○○○村000號」,更正為「住嘉義縣○○鄉○○村00000000號」;被上訴人管清輝「住嘉義縣○○鄉○○村00000000號」,更正為「住嘉義縣○○鄉○○村○○○村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當事人欄上訴人黃美玲「住嘉義縣○○鄉○○村○○○村000號」,顯係「住嘉義縣○○鄉○○村00000000號」之誤;被上訴人管清輝「住嘉義縣○○鄉○○村00000000號」,顯係「住嘉義縣○○鄉○○村○○○村000號」之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卿和
法官呂仲玉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