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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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09號原告 謝東波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 律師
江信賢 律師 鄭家豪 律師 蘇榕芝 律師
一、以上原告與被告 卓清福 等六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200元在案。惟查本件原告經分割後之土地價值為4,454,436元(參見鑑估報告書所載),應依此價值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154元,扣除上開已繳之裁判費,尚應補繳19,8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上。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