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健文選任辯護人廖頌熙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25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陳盈螢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