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建簡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簡字第77號

上訴人 張瑞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淑華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4,0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劉芷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