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1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1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1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佩芬 相對人即債務人莊 秋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陸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313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佩芬、莊│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1.83%│││1729元│秋明、陳寶│5月01日起│7月31日止│││││月├──────┼──────┼───────┤││││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7.502%│││││8月01日起│││├──┼───┼─────┼──────┼──────┼───────┤│002│新臺幣│莊佩芬、莊│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1.83%│││14120│秋明、陳寶│5月01日起│7月31日止││││元│月├──────┼──────┼───────┤││││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536%│││││8月01日起│││├──┼───┼─────┼──────┼──────┼───────┤│003│新臺幣│莊佩芬、陳│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1.83%│││238754│寶月│5月01日起│7月31日止││││元│├──────┼──────┼───────┤││││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8月0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佩芬、莊│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29元│秋明、陳寶│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月│││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莊佩芬、莊│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120│秋明、陳寶│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月│││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莊佩芬、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38754│寶月│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爰債務人之一即借款人莊佩芬前就讀淡水商工、聖約翰科技大學期間共向債權人簽訂三筆借據如下。
(一)邀債務人 陳寶月莊秋明 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金額
為新臺幣7,110元(單筆借據)、最高額度新臺幣12萬元(額度借據,兩筆皆為高中學程)之放款借據。
(二)邀債務人陳寶月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金額為最高額
度新臺幣80萬元(額度借據,此筆為大學學程)之放款借據。
債權人業陸續憑借款人每學期所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核貸,總金額為新臺幣283,819元(證一),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借款人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校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滿一年之次日,若借款人須服義務兵役、參與教育實習者,則自該期間滿一年之次日起(單筆借據:第2條,額度借據:第4條),按每一學期借款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金或本息。
二、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單筆借據:第3條,額度借據:第
5條):至於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郵政儲金加0.55%浮動計算之原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之,變更時亦同,當時利率為年息1.83%(證二)。
三、借款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算方式暨加速條款約定:
(一)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應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另借款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單筆借據:
第6條,額度借據:第7條及第8條)。
(三)查債務人自104年6月1日預定還款日(即借款人應於104年6月1日前繳納104年5月1日至104年5月31日之本息,倘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則自應繳款日即104年5月1日起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起便未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本金254,603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債權人業已將上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則前開就學貸款利率依約定自轉列催收款之日(104年8月1日)起,變更之遲延利率如下列方式計收:
1.單筆借據高中學程:按訂約時所屬學年度(90學年度)開始日(8月1日)本行基本放款利率7.002%加年率0.5%,變更後年率為7.502%。
2.額度借據高中學程:本行基本放款利率5.036%加計年率0.
5%固定計算,變更後年率為5.536%。
3.額度借據大學學程:就學貸款利率1.83%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變更後年率為2.83%。
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單筆借據:
第3條,額度借據:第6條)。
四、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單筆借據:第8條,額度借據:第9條及第10條):
至於債務人陳寶月、莊秋明(僅高中學程部分)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放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又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因系爭就學貸款屬政策性貸款,倘無法送達時,酌請鈞院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對於債務人為寄存送達,實感法德。
證物名稱及件數:
一、放款借據影本。
二、就學貸款利率表。
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釋明文件另寄。
釋明文件:一、放款借據影本。二、就學貸款利率表。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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