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9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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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9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9183號債權人乙○○債權人戊○○債權人甲○○
66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丁○○○、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