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717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高秀枝 律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吳宜臻 律師
林宗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張蘭法官楊豐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殷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