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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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59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王卿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毓婕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
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1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