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4041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呂淑姈鍾一臺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附表或清楚表明利率及違約金為何?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田秀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