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聲再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12號聲請人 黃松輝 男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街○○號2
樓居苗栗縣苗栗市○○路○○○號5樓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42號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核與上揭規定不合,自難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黃思惠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蔡孟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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