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424號原告台灣黑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益 被告 林宛儀
邱昌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8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