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620號聲請人 錢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及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及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