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34號原告 林日春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風雲祥 等3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2,9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