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小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小上字第7號上訴人 吳尚臻 被上訴人 黃俞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2日本院111年度小上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0定有明文。又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其抗告不合法,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3項準用於小額事件之抗告程序。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2日所為111年度小上字第7號裁定,為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定,屬不得抗告之裁定;且本院於上開裁定正本內,亦載明「本裁定不得抗告」之教示。則上訴人對上開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依前揭規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毓珊
法官蔡志明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