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埔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埔交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潘○恩法定代理人 廖玉鳳 被告 林婉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埔交簡字第1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蔡霈蓁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