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95號原告 涂振發 被告 蔡忠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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