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341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
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玖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
月計付新台幣壹佰元,次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叁個月以上
者,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陳威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