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蘇健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
一、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收入為出租攤位之權利金1萬1,000元,是應提出101年度起每月出租攤位之收入證明,並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應說明有無領取社會補助或津貼,並應提出相關證明。(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