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0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1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
2809號判決執行有期徒刑5月、2月、5月、5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二、受刑人於98年7月20日由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80028872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11月24日,因此自核准假釋之日起至刑期屆滿日止,為受刑人之假釋期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沈君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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