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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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9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影本所載。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犯加重竊盜罪嫌,本院前於民國98年8月3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予以羈押。茲因被告涉犯前揭罪嫌,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前有多次加重竊盜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原羈押之原因尚仍存在,且該羈押原因目前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之方式而替代,而被告所述因其在押致家中母親及幼子生活陷入困境等情,因與原羈押之原因是否消滅無涉,亦非得據以具保停止羈押之事由,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