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2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泰良 即大群動物醫院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志慧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陳泰良即大群動物醫院之組織類型為何(究為獨資?合夥?)?並提出其登記之證明文件,及足資釋明其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