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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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4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伯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66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伯翰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661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業於民國112年8月2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8月3日,應予更正)期滿。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物品計107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如附表編號8所示遊戲機1件,則係侵害商標權、著作權之物, 爰均 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簡伯翰違反商標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661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業於112年8月2日期滿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偵查案件卷宗無誤,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稽(110年度偵字第16615號【下稱偵卷】第102至104頁、第107頁),而上開案件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鑑定結果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商標權人、所侵害商標之商標名稱及商標審定號詳如附表所示),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鑑定證明書、產品鑑定書、鑑定意見書、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3至20頁、第23頁、第25頁、第30至31頁、第37至38頁、第41至53頁、第56至58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瀚群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商標權人所侵害商標之商標名稱所侵害商標之商標審定號1仿冒ADIDAS商標手機殼6件德商阿迪達斯公司Trefoillogo000000002仿冒CHANEL商標手機殼10件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CMONOGRAM000000003仿冒NIKE商標手機殼11件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NIKE000000004仿冒KENZO商標保護貼16件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deviceTIGERHEAD+KENZO000000005仿冒ADIDAS商標保護貼14件德商阿迪達斯公司Trefoillogo000000006仿冒熊大商標手機殼17件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圖形(熊大)000000007仿冒兔兔商標手機殼33件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圖形(兔兔)000000008仿冒右列商標遊戲機1件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瑪琍MARIO00000000MARIO00000000SUPERMARIOBROS.00000000SUPERMARIO00000000MARIOBROS.00000000DEVILWORLD00000000ICECLIMBER00000000DONKEYKONG00000000EXCITEBIKE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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