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89號聲請人 鄭牧人 即財團法人廣青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廣青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廣青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廣青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廣青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以民國77年12月31日台(77)社字第63681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於78年1月10日辦理設立登記,嗣聲請變更登記經本院登記處於106年9月6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因業務需要,經第10屆第8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2條第3項、增訂第9項、變更項次第9、10、11項,變更內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送經文化部以107年5月17日文綜字第1071014103號函同意變更在案,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文化部107年5月17日文綜字第1071014103號函、財團法人廣青文教基金會第10屆第8次董事會議紀錄、修正前財團法人廣青文教基金會組織捐助章程、修正後財團法人廣青文教基金會組織捐助章程、財團法人廣青文教基金會章程修改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2條第3項、增訂第9項、變更項次第9、10、11項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屬組織、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簡素惠附件:財團法人廣青文教基金會章程修改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