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80號聲請人 張美鷨 (即財團法人讚美之泉文化事業基金會之董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讚美之泉文化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讚美之泉文化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二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讚美之泉文化事業基金會(下稱讚美之泉文化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讚美之泉文化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經讚美之泉文化事業基金會第7屆第9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本會捐助章程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4條及第22條如附件捐助章程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讚美之泉文化事業基金會第7屆第9次董事會議記錄、會議簽到表、法人登記證書、修正前及後之捐助章程(民國107年5月24日提出)、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民國107年5月24日提出)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讚美之泉文化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4條及第22條如附件捐助章程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