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審附民緝字第6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林俊志 (兼送達代收人)被告 黃健鵬
(已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審訴緝字第11號常業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健鵬被訴常業詐欺等一案,因追訴權時效完成,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緝字第11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8月21日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原告為存續公司,並於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羅郁婷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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