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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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559號聲明人丙○○即繼承人
乙○○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鄉○○村○○鄰○○路○巷○○號)於民國99年5月1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