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495號聲明人乙○○
丁○○丙○○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所有孫子女之姓名,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如本件即為 陳永齡 )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書記官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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