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8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875號

原告 蕭淑君

賴幸冠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 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宜樺 律師

被告LEVANHAI( 黎文海

被告有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娟

訴訟代理人 周思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LEVANHAI(黎文海)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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