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875號
原告 蕭淑君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 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宜樺 律師
被告LEVANHAI( 黎文海 )
被告有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娟
訴訟代理人 周思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LEVANHAI(黎文海)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