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6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61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黃貞瑋 債務人 戴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龍開華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