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2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洪振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振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洪振軒因妨害風化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保證金後,已具保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3年1月20日送達執行傳票至被告位在之桃園縣平鎮市○○路○○號5樓住所,通知到案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收受,而將該執行傳票寄存送達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惟屆期被告仍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上開住所執行拘提,亦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更字第23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等資料在卷可憑。且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