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893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⑴相對人於民國93年9月22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
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之抵押權予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國際商銀),擔保其對台北國際商銀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日期自93年9月14日起至133年9月1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登記在案。
⑵嗣相對人於93年9月23日向台北國際商銀分別借款600萬元
、400萬元二筆,共計1,0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均自93年9月23日起至113年9月23日止,利息均自貸放日起,前24期按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0.87%(即年息2.3%)機動計息,第25期至第36期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
1.45%(即年息2.88%)機動計息,第37期起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68%(即年息3.11%)機動計息,600萬元部分前24期只付利息不還本金,第25期起平均攤還本息,最後一期按實際餘額計算,400萬元部分自第一期起本息平均攤還,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20%加付違約金。
⑶詎料相對人借款後均僅繳納本息至96年4月22日止,依前
揭約定均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共計9,463,360元,及自96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暨約定書、其他特約事項書等件影本、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證。而台北國際商銀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華銀行)於95年11月13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合併,台北國際商銀為消滅銀行,建華銀行為存續銀行,建華銀行並於95年11月13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現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稱,原台北國際商銀暨原建華銀行之權利義務係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聲請人概括承受。
三、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民事民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
土地標示:
臺北市○○區○○段一小段378地號。
地目:建。
面積:10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3建物標示:
建號:4204。
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巷○○弄○○號。
坐落基地:臺北市○○區○○段一小段378地號。
面積:60.15平方公尺(層數:5層,層次:1層)。
附屬建物用途:平台,面積:6.9平方公尺。
地下層,面積71.0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共同使用部分建號:福德段一小段4207建號。面積:18.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