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3657號
原告 陳覺修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 律師
被告 鄭進貴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 律師
上六人共同
複代理人 官芝羽 律師
被告鄭進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項尚待調查,故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原告於110年6月1日具狀更正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附表(見本院卷第117頁),其有關 李和勳 對系爭建物之權利範圍為2萬分之1,399(見本院卷第121頁),然觀諸被告於110年10月7日所陳報之系爭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其上有關鄭進祥對系爭建物之權利範圍為2萬分之871(見本院卷第307頁),其原因為何?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