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28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李淑嘉 上列債權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之內容乃據債權人聲請求內容所核發,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