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簡附民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交簡字第57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曹惠玲法官傅明華本裁定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