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託收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037號原告 吳柏靜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 律師
劉力維 律師被告 陳勁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託收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5分整,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