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5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葦容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谷文
潘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經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不服,於民國112年12月7日具狀對其所受全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到院,並為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騰空返還上訴人,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騰空返還之系爭建物,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470號裁定核定起訴時系爭建物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20萬0,271元(見本院卷第87至88頁),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320萬0,271元,依同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書記官張惠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