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194號抗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本院112年度家聲字第19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抗告,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43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本院112年度家聲字第19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於112年11月2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23日送達,惟抗告人迄今並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稽,依前揭規定,抗告人之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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