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6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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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60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宏達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55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胸部之行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102年3月22日下午7時32分許,在臺南市○○區○○○路○○○巷○○號前,與代號102S0801之女子(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擦肩而過,竟意圖性騷擾,乘A女不及抗拒之際,由後方環抱A女,碰觸A女之胸部,A女當場大聲呼救,適A女之男性友人發現,攔下甲○○,並通知警方到場處理而查獲。
二、訊據被告甲○○於警偵中對從後方環抱被害人A女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A女指述之情節大致相符,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且被害人A女於警偵均證稱被告對其襲胸,被害人A女素不相識,並無怨隙,自無設詞陷害被告之虞,所為之陳述,應可採信。被告雖辯以:有不詳男子向伊介紹學生妹兼差,並以從後環抱為援交之「暗號」,而伊誤認A女為兼差之學生,故自後方環抱該A女云云。然查被告於警詢時稱係於「返家路上」偶遇該名男子,惟於偵查中係稱「當時準備要去台糖買東西」等語,前後陳述不一;又被告於警詢時稱該名男子稱:如果看到著黑色全套衣服、長髮、身高約160公分、瘦瘦的女子,就要從後面抱,然後對方會講說「3000」,此即暗號等語。然上開裝扮甚為尋常,並無特徵性,且要等待對方女子回應「3000」時,始能確認為性交易之對象,則誤認之機率很高,又係於公共道路以從後環抱為交易之暗號,顯與常情有違,實難採信,足認係被告所為之矯飾之詞,無足採信。是以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胸部之罪。爰審酌被告為逞己慾,竟乘被害人A女不及防備之際,從後方環抱A女,碰觸其胸部,明顯漠視他人之身體自主權,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育有1子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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